岩教人〔2019〕3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教师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师诚信教育,建立严重失信教师“黑名单”,健全教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我市教师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的信用奖惩。将教师信用信息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和干部选拔任用等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列入教师诚信“红名单”的对象为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表彰或奖励,在行业内具有模范带头作用,对教师诚信建设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教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信用“黑名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无事生非、诬陷他人、造谣生事、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与黑恶势力有勾结的教师;在教育系统内拉帮结派,为所欲为,对抗组织,幕后组织煽动、策划师生聚众闹事的人员;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三)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交通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中共龙岩市委教育工委、龙岩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教师违规从教行为,提振教师教书育人精气神的实施意见》(岩委教〔2017〕8号)中所提到的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宴请,“庸教、懒教、怠教”,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等4种违规失信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参加或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进行猥亵、性骚扰;歧视、侮辱、虐待、伤害、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在科研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学术不端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保研、就业、评估、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纪律处分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他严重违反诚信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 信用“红黑名单”有效期限为5年,以公布日期为准。“红黑名单”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奖惩的依据。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的,永久列入“黑名单”。
第六条 信用“红黑名单”公布程序:
1.名单收集。各校应建立每一位教师的诚信档案,发现
教师有严重失信行为时,及时记入教师诚信档案。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诚信建设,建好教师诚信档案,并及时报送龙岩市教育局。
2.信息审核。龙岩市教育局汇总信息,生成教师信用 “红黑名单”,报送局领导审核后,按规定报送市信用办。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失信教师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
3.信息公布。信用“红黑名单”经审核后,同步公布在 “信用龙岩”和龙岩市教育局网站。
第七条 信用“红黑名单”奖惩举措。对列入“红名单”的教师,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中给予优先;因严重失信被列入“黑名单”的教师,按规定纳入龙岩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龙岩”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五年内不得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其中对提交假学历证书的教师资格申请人,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八条 信用“红黑名单”异议处理办法。信用“红黑 名单”公布前,龙岩市教育局应当向被公布对象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公布对象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请复核。龙岩市教育局在收到复核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确认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有误的,经龙岩市教育局批准后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信用“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已列入诚信“红名单”的教师,如在公布期间内出现违反诚信情形且经查证属实的,应将其从“红名单”中撤销;已列入信用“黑名单”的教师,如在公布期间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从“黑名单”中撤销。
第十条 龙岩市教育系统非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工勤人员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龙岩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龙岩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印发